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九市监公处〔202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赣市监法〔2020〕7号)的通知精神第十一条第五款,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虚假商业宣传;2.处罚款44-76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16 |
决定机关 |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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