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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城市贝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500MA****U6X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91民初681号
    案号 (2020)冀1091执6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廊坊宏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晋城市贝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签订的《非管输天然气购销合同》。 二、被告晋城市贝塔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廊坊宏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0000元。 三、被告晋城市贝塔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廊坊宏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 上述第二、三项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四、被告原飞对上述第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1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晋城市贝塔商贸有限公司、原飞共同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廊坊宏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晋城市贝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签订的《非管输天然气购销合同》。 二、被告晋城市贝塔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廊坊宏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0000元。 三、被告晋城市贝塔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廊坊宏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 上述第二、三项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四、被告原飞对上述第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1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晋城市贝塔商贸有限公司、原飞共同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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