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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县鑫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921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方圆执字第0136号《执行证书》
    案号 (2018)陕03执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执行法院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3
    发布日期 2018-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上述事实,应中融信托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 一、被执行人:凤县鑫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县中泰黄金有限公司、孟凡明、常坤。 二、执行标的: 1、凤县鑫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460,000,000.00元; 2、利息人民币 92,000,000.00元(利率为20%, 其中:第一段利息计算期间为 2015年1月28日(含)至2015年7月28日(不含),第二段利息计算期间为2015年7月28日(含)至2016年1月28日(不含)); 3、罚息(以本金人民币46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30%计算,计算期间为2016年1月28日(含)至实际清偿日(含)止)、复利(以拖欠的利息为本金,按罚息利率30%计算复利,其中:第一段拖欠利息复利计算期间为2015年7月28日至实际清偿日(含)止,第二段拖欠利息复利计算期间为2016年1月28日至实际清偿日(含)止)。(依据《贷款合同》第12.2.1条(4)和(5)计算)(最终以法律保护的金额为限); 4、凤县鑫坤矿业有限贵任公司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5、风县中泰黄金有限公司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6、孟凡明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贵任; 7、常坤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贵任; 8、常坤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人民币92,000.00元、咨询费人民100,000.00元以及律师费(具体金额以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为准)等。 三、可供执行财产: 1、凤县鑫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财产。 2、凤县鑫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凤县中泰黄金有限公司100%股权。中融信托对该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凤县中泰黄金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水市鑫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中融信托对该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孟凡明持有的宜昌市姜家沟矿业有限公司30%股权。中融信托对该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常坤持有的宜昌市姜家沟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中融信托对该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6、常坤的全部财产。 四、申请执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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