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恬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4****72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5民初20393号 |
案号 | (2021)粤0305执72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深圳恬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26日2018年9月25日期间的水费、电费共82037.06元;被告深圳恬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10月22日期间的租金共计554034.19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1月9月期间每月均57060元为基数,2018年10月以40494.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欠付当月的每月第二个工作日起,分别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深圳恬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10月22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83105.13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1月至9月期间每月均以8559元为基数,2018年10月以6074.13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每月6日起,分别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深圳恬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685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12135.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3685.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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