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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贝特维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73****27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1民初5864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05
    发布日期 2020-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赵士祺与被告天津市贝特维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天津市贝特维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赵士祺房款8562850元; 三、被告天津市贝特维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赵士祺房款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以85628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天津市贝特维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赵士祺损失8562850元; 五、驳回原告赵士祺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贝特维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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