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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373178
    执行依据文号 威劳人仲案字(2019)第132号
    案号 (2020)黔0526执3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宁县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准予申请人李广学与被申请人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解除劳动关系。 二、 被申请人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支付申请人李广学八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70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95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95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320元、护理费619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9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壹拾捌万零柒佰叁拾圆(180730.00),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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