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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诺铂克电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477****17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404民初2621号
    案号 (2020)粤0404执15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诺铂克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900元; 二、被告武汉诺铂克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1,9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8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元,由被告武汉诺铂克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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