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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镜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12853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民终10995号
    案号 (2018)粤0111执7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4
    发布日期 2018-07-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6887.5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该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分别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21日起计付至2016年6月9日止,以4997887.58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l0日起计付至2016年9月9日止,以4996887.58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镜明、王玉兰、江文钊、高健英、徐志洋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分抵押物(详见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所列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67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江镜明、王玉兰、江文钊、高健英、徐志洋负担。 本案按上诉人江镜明、王玉兰、江文钊、高健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镜明、王玉兰、江文钊、高健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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