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金天福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施丁琴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931932-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21民初2222号 |
| 案号 | (2018)苏0621执319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9-17 |
| 发布日期 | 2018-11-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金天福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施丁娟借款本金人民币86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6万元,自2014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10.8%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施丁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南通市金天福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施丁娟代垫,被告南通市金天福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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