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金天福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施丁琴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931932-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1民初5560号 |
| 案号 | (2018)苏0621执38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 发布日期 | 2018-05-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金天福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通市金天吉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大公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3934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南通市金天福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通市金天吉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江苏大公建设有限公司利息(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被告南通市金天福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通市金天吉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江苏大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2元,被告南通市金天福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通市金天吉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543元(已由原告江苏大公建设有限公司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江苏大公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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