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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金天福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丁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3193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21民初3760号
    案号 (2016)苏0621执2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4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金天福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扬子公司广告费10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5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被告金天福大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2370元,由被告金天福大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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