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金天福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施丁琴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931932-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商初字第00855号 |
| 案号 | (2016)苏0621执91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3-15 |
| 发布日期 | 2016-10-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金天福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450656.47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450656.4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南通市金天福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66200元。 三、被告海安县捷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施丁琴、李卫明、南通市金天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市金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市金天福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7860元,减半收取189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30元,由被告南通市金天福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海安县捷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施丁琴、李卫明、南通市金天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市金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86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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