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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新天都长山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13****60X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5民初8095号
    案号 (2021)苏0115执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新天都长山水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京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7894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78944.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南京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20元,由被告新天都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5-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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