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新平川酿酒厂 |
法定代表人 | 于国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2673****62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02民初2132号 |
案号 | (2018)豫0702执7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30 |
发布日期 | 2018-08-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市新平川酿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承兑垫款590万元及罚息716990.14元,并自2017年5月18日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90万元为基数,以日息万分之五继续支付利息。 二、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祖凌云、黄年景、杨栓柱、杨洋、李红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21元,由新乡市新平川酿酒厂、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祖凌云、黄年景、杨栓柱、杨洋、李红军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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