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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新平川酿酒厂
    法定代表人 祖凌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425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726民初2183号
    案号 (2018)豫0726执8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3
    发布日期 2018-03-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乡市新平川酿酒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行借款本金2659.98万元及利息 二、若被告到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延房他证延津字第201513665号、延他项(2015)第039号证书项下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有限受偿 三、被告祖凌云、高继玲、李四辈对上述抵押物范围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昊冉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诉抵押物范围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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