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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新平川酿酒厂
    法定代表人 于国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2673****62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7民终1831号
    案号 (2018)豫0726执8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3
    发布日期 2018-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金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津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被告冯友明、崔福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乡市新平川酿酒厂在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被告河南金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处置“延房他证延津字第1404369号他项权证”所载明的抵押物抵押权,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津县支行在800万元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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