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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工商法字〔2015〕第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陈南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对该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1-28
    决定机关 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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