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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广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599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郑民四初字第775号
    案号 (2016)豫01执7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3
    发布日期 2016-12-15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毛晶借款本金2850.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为1294891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以2850.4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二、被告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贺广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毛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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