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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广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59981-7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沈中执字第003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8
    发布日期 2018-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成套分公司已到期垫资款人民币867.36万元及利息168.4121万元; 二、被告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成套分公司项目管理费人民币514.65万元; 三、被告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成套分公司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以289.12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9月19日止,以578.24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19日止,以867.36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四、被告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成套分公司设备款人民币355.6万元; 如果被告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告好友轮胎有限公司、被告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好友轮胎有限公司、被告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成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944元,由被告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好友轮胎有限公司、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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