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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28426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3民初5773号
    案号 (2018)黑0103执36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0
    发布日期 2018-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兆申借款2000000元; 二、被告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兆申借款200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兆申律师费60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1164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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