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德盛蓝采涂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84MA****J25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4民初172号 |
| 案号 | (2021)粤0784执482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山市德盛蓝采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东阳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8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64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以3729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5593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以7458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下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45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以9322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以1118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文锦瑞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东阳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83.40元。由被告鹤山市德盛蓝采涂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文锦瑞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东阳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683.4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德盛蓝采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683.40元,被告文锦瑞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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