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瑞发纸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宿红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47021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郑民二初字第118号 |
案号 | (2016)豫01执10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2 |
发布日期 | 2016-11-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到2014年10月18日利息已全部结清。2014年10月19日至2015年11月30日郑州浦发纸业有限公司共欠贺中立借款本金陆仟伍佰万元整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人民币捌仟贰佰肆拾壹万玖仟捌佰陆拾陆元整(¥82419866)。二、郑州浦发纸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16年1月30日前向贺中立还款人民币伍仟万元;2016年2月28日前向贺中立还款贰仟伍佰万元;2016年3月30日前向贺中立清偿完毕全部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三、如果郑州浦发纸业有限公司未如期及足额履行协议第二条约定中的任何一笔欠款数额,贺中立可以就全部未还金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如郑州浦发纸业有限公司陆续还款付息时,贺中立承诺酌定给予郑州浦发纸业有限公司还款延期时间,不予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担保人郑州瑞发纸业有限公司、宿红霞、纪惠霞对郑州浦发纸业有限公司以上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本协议是本案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任何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六、本协议一式六份,郑州浦发纸业有限公司、郑州瑞发纸业有限公司、宿红霞、纪惠霞、贺中立和一份,人民法院留存一份。本协议自各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所执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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