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滨工处〔2017〕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03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22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沈彤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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