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滨工处〔2017〕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2
    决定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沈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