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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油国储能源(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44MA****1M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0985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50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格仁能源光电有限公司、江苏宇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鼎溢鸿商贸有限公司、中油国储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市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汇票金额2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101597.2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江苏格仁能源光电有限公司、江7苏宇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鼎溢鸿商贸有限公司、中油国储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之间互负连带责任。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9463626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江苏格仁能源光电有限公司、江苏宇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鼎溢鸿商贸有限公司、中油国储能源(大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4278062)。原告无锡市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江苏格仁能源光电有限公司、江苏宇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鼎溢鸿商贸有限公司、中油国储能源(大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8(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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