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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9]22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5月14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增加建设清洗工序及搅拌机、清洗槽等生产设备,上述增加的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五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83项“日用化学品制造”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上述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总额为柒万元。2019年5月24日复查发现,上述擅自增加建设的项目已拆除。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叁仟伍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5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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