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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应急罚〔202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第三十六违法行为:“发生一般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桂平分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6
    决定机关 平南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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