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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市华瑞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00079****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022民初1048号
    案号 (2020)皖1022执1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史和兴医疗费(救护车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1140.43元;二、被告毕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史和兴医疗费(救护车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60994.35元;三、黄山市华瑞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7四、驳回原告史和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6元(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核定),减半收计1488元,鉴定费3203元,共计4691元,由原告史和兴负担691元,被告谢志坚负担1200元,被告毕海军负担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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