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邢春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99948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202民初4633号 |
案号 | (2018)皖1202执3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4 |
发布日期 | 2018-09-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借款本金2362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算); 二、如被告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还,被告邢春彦、王平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96元,减半收取12848元,由被告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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