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邢春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99948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202民初1795号 |
案号 | (2017)皖1202执恢2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3 |
发布日期 | 2018-11-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鼓楼支行借款800万元及利息93902.39元(利息93902.39元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止,2016年3月31日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偿之日止)。被告邢春彦、王平新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鼓楼支行有权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合肥君之为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688号华润紫云府1幢商102/商102上、商103/商103上、商109/商109上房屋,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鼓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29元,由被告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邢春彦、王平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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