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毅次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MA****AW8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9刑初131号
    案号 (2019)黑0109执11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20-04-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吉林市毅恒传媒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哈尔滨毅次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单位沈阳乐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单位白山市毅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柴绍毅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宏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范俊麒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杨光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白志强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徐同杰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薛博瀚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蒋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三、卷宗扣押被告人蒋昊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薛博瀚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