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8156****219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81民初3198号 |
案号 | (2021)皖0881执恢2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民事调解书送达之日,被告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10000元。二、被告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本息、担保费、至起诉日的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自起诉次日起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如下还款计划执行:1、2019年2月28日,被告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35039.2元,并偿还自2018年8月2日起至135039.2元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日利率0.6‰计算)。2、2019年8月20日,被告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800000元,并偿还自2018年8月2日起至800000元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日利率0.6‰计算)。3、2020年2月28日,被告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500000元,并偿还自2018年8月2日起至1500000元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日利率0.6‰计算)。4、2020年6月20日,被告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7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500000元,并偿还自2018年8月2日起至1500000元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日利率0.6‰计算)。5、2020年12月20日,被告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093333.33元、违约金393503.92元,至2018年8月1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费1475928.92元,计2962766.17元。三、被告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港矿机械有限公司、安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锦程商贸有限公司、包艮果、齐中英、齐中、李盈霞、倪卓生、李红梅对被告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案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龙池北路的12126.01㎡房产、被告安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碧峰村毛河幼儿园1429.06㎡住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3493.1㎡钢混结构房产、被告安徽锦程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安庆碧桂园迎江别墅小区140幢2室549.24㎡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五、如被告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中任意一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未履行的全部债务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案件受理费60155元,减半收取30078元,由被告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港矿机械有限公司、安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锦程商贸有限8公司、包艮果、齐中英、齐中、李盈霞、倪卓生、李红梅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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