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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鹤市监处〔2019〕3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处罚人进行监督检查,在被处罚人的易达广场发现有三台观光电梯正在使用,并有乘客正在乘坐电梯,而被处罚人现场未能提供这3台电梯的有效检验报告,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决定对被处罚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3台电梯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同日,我局以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为由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处罚人2019年11月7日使用的上述3台电梯的最后一次检验日期为2017年06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10月,至案发之日止,被处罚人的电梯没有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已超期未检。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3台电梯;二、处以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7
    决定机关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