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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唐环罚字﹝2020﹞09-2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唐山鑫元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050973791W地址:遵化市文化南路(谢庄子村南)法定代表人:董进明一、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0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9月13日,我分局收到《遵化市生态建设办公室督查事项交办通知》遵生态督〔2020〕2088号,内容为“氧化锌生产线窑尾存在烟尘无组织排放现象。”我分局责成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核实调查,现场核查时,企业正在生产,经与企业负责人核实,氧化锌生产线窑尾处封闭不严,存在烟尘无组织排放行为属实。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上级交办单、照片等证据为凭。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9-2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环罚听告字〔2020〕09-2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裁量幅度表7-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伍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6
    决定机关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遵化市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