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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39****8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民终3036号
    案号 (2021)鄂0304执恢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61元由上诉人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孙华负担。 一审: 一、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62500元,并自2019年2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 二、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被告孙华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97元,由原告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负担21359元,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孙华共同负担49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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