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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39****8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03民初1911号
    案号 (2021)鄂0303执9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信义结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75元,由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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