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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39****8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303民初2525号
    案号 (2021)鄂0303执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柯飞劳动报酬931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310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柯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9元减半收取1284.5元,由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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