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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39****8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303民初2969号
    案号 (2021)鄂0303执7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十堰市张湾区企业服务中心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5‰的标准从2017年1月26日起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5元减半收取7912.5元,由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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