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039****8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303民初2968号 |
案号 | (2021)鄂0303执7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十堰市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借款2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2016年11月24日至2017年11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为47.74万元,自2017年11月24日起,以2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82%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十堰市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国用(2015)第0002970-2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十工商张押登字(2016)044号”动产抵押登记的小板烤箱、小板压机及小板线辅助设备所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或者折价抵偿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十堰市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33元减半收取82666.5元,由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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