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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8〕00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2月2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报警主机存在多处故障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17]第9641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苏昆公消即字[2017]第6149号)、对谢宗生和杨璋群的询问笔录、反映违法事实的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现查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2
    决定机关 苏州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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