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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巨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82759****69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4民初6996号
    案号 (2019)冀0104执39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借款本金8,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8月27日的利息为226,993.15元、罚息及复利为14,673.68元,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并支付律师费17,083元; 若被告石家庄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朱惠红名下位于石家庄市平山县温塘镇温泉假日5号楼四单元二层西门等2处房产(房产证号:平山县房权证平塘字第153002267号)的房产以及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4号凤凰城玉兰苑9B-2-301室(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530085676号)的房产以及被告赵霄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槐安东路28号仁和嘉园4-1-302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230056150号)房产折价或者以前述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朱惠红、赵霄俐、新疆巨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刘西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石家庄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11元,由被告石家庄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惠红、赵霄俐、新疆巨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刘西斌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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