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苍公(灵新)行罚决字[2021]011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6年12月24日至2020年05月15日期间,浙江嘉田印刷制版有限公司不如实记录储存、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高锰酸钾的数量、流向。于2021年06月01日10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嘉田印刷制版有限公司作为储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行为已构成不如实记录储存、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灵溪新区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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