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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宁波明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1时12分到2021年5月28日2时22分擅自在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GQxx-xx-xxx(高峰X号)地块项目工地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施工的噪声由场内塔机吊卸板材产生。经XX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测试,该工地施工时的施工场界外1mZ1的排放值为55.7dB(A),背景值是45.6dB(A),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该工地夜间施工的噪声已超过国家标准。经核实,宁波明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办理《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当事人宁波明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现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