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尚品茶都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06****464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2446号 |
| 案号 | (2021)晋0106执381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山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雷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20年4月28日的贷款本金577877.53元、利息55543.89元、罚息(包含复利)37517.21元及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本金577877.53元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罚息、该罚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复利、利息55543.89元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复利(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薛翠萍、雷华梁、常俊英、山西尚品茶都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雷华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薛翠萍、雷华梁、常俊英、山西尚品茶都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雷华杰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5元、保全费3875元,共计9130元由被告雷华杰、薛翠萍、雷华梁、常俊英、山西尚品茶都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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