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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山市宝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200075****74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03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0703执39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20-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199600926】。一、解除原告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宝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2017(自)借字第10020179918631926号、2017(自)借字第10020179918632169号、2017(自)借字第10020179918631904号];二、被告中山市宝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2017(自)借字第10020179918631926号]项下借款本金1839701.14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给原告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计至2018年8月20日利息为52175.84元,逾期罚息为9997.15元,复利为157.76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被告中山市宝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2017(自)借字第10020179918632169号]项下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给原告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计至2018年8月20日利息为5221.69元,逾期罚息为63.32元,复利为0.31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四、被告中山市宝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2017(自)借字第10020179918631904号]项下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给原告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计至2018年8月20日利息为3531.11元,逾期罚息为977.36元,复利为4.57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五、如被告中山市宝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不依上述判项还款,则原告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区惠安提供的抵押物(1、江门市蓬江区蓬江玉圭园2幢1004室,2、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19号第七层)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袁伯权、区惠安、区荣叶对本案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30392元,减半收取151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96元,由被告中山市宝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袁伯权、区惠安、区荣叶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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