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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澳中胜克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MA****1K8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2民初8193号
    案号 (2022)皖0122执1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日期 2022-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郑州澳中胜克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35400元和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0729.59元,并自2021年7月1日起,以3354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张波、郭全霞、郭文超、郭全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州澳中胜克作物保护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9539元,由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11元,郑州澳中胜克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张波、郭全霞、郭文超、郭全松负担68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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