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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双城市鑫海湾商务会馆
    法定代表人 南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452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双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黑0113执恢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城市法院立案庭
    执行法院 双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1
    发布日期 2016-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明波、双城市鑫海湾商务会馆给付原告郎小东煤款人民币449,383.00元。二、被告南明波、双城市鑫海湾商务会馆给付原告郎小东煤款利息人民币12,730.13元。利息以人民币449,383.3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3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125日止,嗣后利息计算至判决书确认的自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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