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双城市鑫海湾商务会馆 |
法定代表人 | 南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8452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双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黑0113执恢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城市法院立案庭 |
执行法院 | 双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1 |
发布日期 | 2016-06-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明波、双城市鑫海湾商务会馆给付原告郎小东煤款人民币449,383.00元。二、被告南明波、双城市鑫海湾商务会馆给付原告郎小东煤款利息人民币12,730.13元。利息以人民币449,383.3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3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125日止,嗣后利息计算至判决书确认的自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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