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绍柯文综罚字〔2021〕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绍兴鉴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80737291Q法定代表人:夏秋根住所: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柯岩大道518号2021年11月25日下午,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和绍兴市柯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柯岩大道518号的绍兴鉴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常经营中。执法人员随机检查4307、4312房间,该两个房间均无人入住且已完成打扫,经检查发现以上房间内均放置有洗漱用品(包括牙刷、牙膏、浴帽、梳子、刮胡刀等)为一次性用品,执法人员对总经理助理鹿祥祥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鹿祥祥在笔录及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相关证据及执法过程已拍照固定。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以涉嫌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11月30日下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鹿祥祥向本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他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案人员确认后,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上述调查,结合11月25日下午检查现场获取的事实证据,查明:绍兴鉴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系住宿服务提供者,且在客房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柯文综检(勘)字〔2021〕32号)。执法过程合法及当事人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事实;2、现场拍摄照片6张。证明了执法过程及绍兴鉴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现场情况;3、绍兴鉴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注册信息和法定代表人夏秋根的身份;4、法定代表人夏秋根、委托代理人鹿祥祥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实了夏秋根、鹿祥祥的身份信息,以及当事人授权委托鹿祥祥办理此案的事实;5、委托代理人鹿祥祥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实了当事人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事实。委托代理人鹿祥祥已在上述证据中签字按印确认。2021年12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文综罚告字〔2021〕32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8
    决定机关 绍兴市柯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 骆越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