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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消)行罚决字〔2021〕1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04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柯岩大道518号)扩大经营面积后,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行为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规定的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绍兴鉴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营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账号39747856069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1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7
    决定机关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骆越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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