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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卫公罚〔202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0〕183号案件名称:绍兴鉴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鉴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柯岩大道518号的绍兴鉴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游泳池进行卫生执法检查,该游泳池经营人工游泳池的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出示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有2名顾客正在游泳池内游泳,未能出示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相关记录。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规定。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处罚的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卫生类(三)游泳场所管理C21所规定的,发现5名以下未填写健康承诺单的游泳者游泳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500以上950元以下”。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9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3
    决定机关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夏秋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