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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12260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民初124号
    案号 (2021)冀0427执7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终止邯郸派瑞节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签订的《工程项目融资租赁合同》; 二、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邯郸派瑞节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款11461413.18元; 三、驳回原告邯郸派瑞节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800元,由原告邯郸派瑞节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4634元;由被告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负担69166元。 判决如下: 一、终止邯郸派瑞节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签订的《工程项目融资租赁合同》; 二、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邯郸派瑞节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款11461413.18元; 三、驳回原告邯郸派瑞节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800元,由原告邯郸派瑞节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4634元;由被告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负担69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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